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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梁延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449号
案件名称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梁延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梁延胜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经理。

被告:梁延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延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延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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