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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60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陈小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登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惠,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小梅。

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小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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