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840号罪犯张某生,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东一法知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东中法知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某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
2015年5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