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会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祝才。
被告兴化市源杰精制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粮食交易市场148号。
经营者陈桂粉。
被告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陈杏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杨祝才、兴化市源杰精制米厂、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