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黎秀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谭英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钟惠航,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寮步光华印刷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余士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秀崎诉被告钟惠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572450.9)纠纷一案后,原告黎秀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惠航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秀崎撤回对被告钟惠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黎秀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