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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与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07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与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07号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杜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孟喜林,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经营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自由港五金电器灯饰交易中心一层K20号。

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诉称:原告生产的电线电缆受全国客户信赖,荣获河北省优质产品、著名商标称号。

而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信誉及市场损失。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在销售原告“傻实在”牌电线电缆的同时,也销售假冒“傻实在”牌的电线电缆。

2014年10月,原告接到举报(已付给举报人奖金2万元),被告正在销售假冒电线电缆,遂报工商管理部门。

经长安区工商局查实,2014年10月初被告购进一批假冒“傻实在”牌的电线电缆,查获尚未售出的电线电缆的违法经营额为29406元。

被告曾砸门进入其门市取走票据、账册,致全部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

被告恶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有关合理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傻实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调查并制止侵权的费用、律师费等共计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8684966号“傻实在SHASHIZAI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

假币检测器;

考勤机;

衡器;

量具;

电子公告牌;

电话机;

电视机;

摄影器具包;

测量器械和仪器;

光学器械和仪器;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集成电路;

光电开关(电器);

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

高压防爆配电装置;

电镀设备;

灭火设备;

电焊设备;

非医用X光产生器械和设备;

救生器械和设备;

报警器;

眼镜;

电池;

动画片;

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

电阻材料。

商标注册人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有效期自201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

2013年12月,“傻实在SHASHIZAI及图”商标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石家庄市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31日石长工商处字(2014)Y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孔令超(营业执照号130103600403147)于2014年10月初购进一批“傻实在”牌电线进行销售,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系侵犯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傻实在”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29406元,于2014年11月4日被查获时未售出。

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电线118盘,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据孔令超与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傻实在牌线缆代理合同书(地区)(签约日期2013年10月25日),孔令超是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授权的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傻实在牌电线电缆产品在石家庄区域的工程经销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第8684966号商标注册证,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编号2013348),石家庄市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石长工商处字(2014)Y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孔令超与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傻实在牌线缆代理合同书(地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依法享有第8684966号“傻实在SHASHIZAI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应当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3万元。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

二、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负担1300元,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信诺五金产品批发部(经营者孔令超)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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