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林。
被上诉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杰。
委托代理人:郑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温岭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