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20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钦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华,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营业员。
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西分店。
负责人张素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华,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营业员。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西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