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365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聚鑫元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翠萍园10号楼23号底商。
经营者:栾秀玲,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才(栾秀玲之夫),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芬(栾秀玲之媳),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聚鑫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