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怀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汇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双汇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齐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