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2307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福德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福德街34号—1。
经营者张晓斌,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大连献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湾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黎莉,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市西岗区福德乐哈哈超市、大连献宝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大连献宝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