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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丽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49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丽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李丽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99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左。

被告:李丽婷,女,199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之。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5、名称为“可折叠式手机支架”。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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