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453号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插画师,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全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阳坊镇盛隆祥宏农副产品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富根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双勇,男,北京世纪全福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曹娟诉被告北京世纪全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曹娟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娟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世纪全福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全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