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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哒哒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9318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哒哒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玉娟;晋江市哒哒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31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哒哒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四境眉元中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704119XG。

法定代表人:蔡彩娇。

被告:胡玉娟,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哒哒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胡玉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玉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玉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玉娟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李跑快 人民陪审员  陈思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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