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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0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7540号
案件名称7540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民初7540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娟,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被告王玉娟、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玉娟停止侵犯原告第14394731号、第24579049号、第770200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

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断开被告王玉娟的侵权商品链接;

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在纺织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的罗莱品牌床上用品、被子系列获得众多荣誉。

被告王玉娟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审查其平台上所售产品是否侵权。

被告王玉娟辩称,其朋友借其身份证开了网店并经营,其不清楚情况。

其收到法院寄的材料后就联系这个朋友,说生意不好,一年的销售额也就几百元,因此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现与这个朋友失去联系,本案的法律责任由其承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系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答辩人并未参与交易过程,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答辩人与平台商家签订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让商家保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尽到事前提醒及资质审查义务。

答辩人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投诉功能网页,便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原告在起诉前未向答辩人告知侵权信息存在,答辩人在知悉情况后作出禁售,不存在忽视或拖延处理侵权信息的情况。

因此,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依法取得第14394731号“LOVO”、第24579049号“罗莱”、第7702004号“”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均有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94562号公证书中记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国东、林文婷、陈柏清用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云取证工具”,运行“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屏幕录制功能,于2020年9月2日登录拼多多平台的“旺德福床品”店铺,浏览店铺内名称为“罗莱一对装100%纯棉枕套枕芯皮48*74cm成人枕头套”商品,商品详情中标注“品牌LOVO”,原告代理人以20元订购了该商品;

2020年9月4日,公证处收到申通快递包裹;

2020年9月7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拆看包裹、拍照,所购物品为两只枕套,然后由公证员进行封存;

2020年9月18日,进行收货操作,查看物流信息,公证处收取的包裹袋上运单号与订单物流信息运单号一致。

原告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

经当庭查验,原告提供的实物封装完好,上面有公证处的封条。

当庭拆封后,内有枕套两只,枕套上无案涉商标标识。

拼多多平台上的“旺德福床品”店铺,开设人为被告王玉娟,有王玉娟身份证信息及照片。

2020年11月23日,“旺德福床品”店铺内的“罗莱一对装100%纯棉枕套枕芯皮48*74cm成人枕头套”商品下架。

2020年11月24日,该商品被平台作禁售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实物、公证费用发票,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合作协议、商家下架商品信息、禁售操作日志、维权投诉指引网页,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准许。

本案争议焦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4394731号、第24579049号、第77020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被告王玉娟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旺德福床品”店铺,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店铺信息和入驻人身份信息予以证实,被告王玉娟亦认可该店铺用其身份证开设,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王玉娟抗辩该店铺系其他人实际经营,未举证证明,不予采信。

被告王玉娟开设的“旺德福床品”网店中,未经许可在所售枕套名称中使用“罗莱”,在商品详情中标注品牌为“LOVO”,与原告的第14394731号“LOVO”、第24579049号“罗莱”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的第7702004号“”近似,且属同类产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准许。

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与后果、侵权商品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4394731号“LOVO”、第24579049号“罗莱”、第77020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玉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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