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45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庄学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126-138号之8号自编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XP。
法定代表人:庄衍学。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庄学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