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88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开发区西蒙路*号。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名豪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3区5栋2楼5号。
经营者:刘斌。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名豪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名豪灯饰经营部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