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9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wearCompany)地址:美国。
负责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ndon)(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到庭,特别授权)被告:珠海市香洲大汇仓服装店地址:珠海市香洲翠香路37号翠香花园1栋C02商场底层负责人:赵志荣。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