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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与被告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327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与被告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327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孙雪。

被告: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目。

被告: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连伟。

原告孔玮与被告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孔玮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松主审、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5年12��14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营口北海新区城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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