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81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渥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哲,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优渥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