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10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
委托代理人:傅坤。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申友超市。
经营者:潘建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申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