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221号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0楼A、B。
法定代表人姚润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雪影,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荣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平,系注册号420202600203174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胡勇、纪丽,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李仁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仁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