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
授权代表人:LeDivelecLemmiMicaela。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通唯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晖,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福园,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通唯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