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知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鼎好饰品店,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新市口商场楼下。
经营者黄礼荣,福建省闽清县塔庄镇坂尾村田头厝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云阳镇鼎好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