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91号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奎鸿。
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奎鸿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