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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与义乌市萧剑饰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67号
案件名称林君与义乌市萧剑饰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君,义乌市萧剑饰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林君。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

委托代理人:金振宇。

被告:义乌市萧剑饰品商行。

负责人:龚峥嵘。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与被告义乌市萧剑饰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君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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