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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洪富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衡刑减字第2506号
案件名称夏洪富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洪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2506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

罪犯夏洪富。

2014年1月2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衡桃刑初字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洪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日常考核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获得专项表扬二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夏洪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洪富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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