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三初字第0003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洪旭眼镜店,经营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营者张永金,男,汉族,1972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洪旭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洪旭眼镜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录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