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知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三曹路。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久高,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
第三人海安亿买隆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金曲路*号。
经营者张木生。
委托代理人吕桂清。
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安亿买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钱军、代理审判员丁隽、人民陪审员陈麒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军代理审判员 丁 隽人民陪审员 陈麒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韵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