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皓明眼镜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义合北街5号眼镜市场214号。
经营者崔长建,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燕红,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皓明眼镜商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