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6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少君,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笑莹,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第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少君以牟利为目的,于2012年10月份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以“郑泽铧”的名义,通过网络注册“永诚耗材”淘宝网店,向在广州市的涉案人员刘吉明(另案处理)购买假冒“佳能”、“爱普生”、“惠普”等品牌打印机墨盒及外包装,加工包装成成品后,通过淘宝店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少君回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前蔡村富竹园南侧一居民楼五楼住家中,继续通过“永诚耗材”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假冒产品,至2014年9月25日被查获,共销售假冒品牌产品金额约人民币(下同)1712083元,现场被缴获假冒“佳能”、“爱普生”、“惠普”打印机墨盒及外包装一批。
经普宁市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假冒“佳能”牌墨盒、包装盒价值共17423元;
假冒“爱普生”牌墨盒、包装盒价值共577840元;
假冒“惠普”牌硒鼓、墨盒价值共58725元。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销售快递清单,现场照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产品的信息页面、销售交易记录、品牌公司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少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少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少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2、陈少君是初犯,是偶犯,没有前科;
3、陈少君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4、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少君销售假冒品牌产品金额约1712083元中有一部分是被告人陈少君为了在网上获取信用而进行虚假交易的,并非全部真实的交易金额,请法庭能酌情予以考虑;
5、本案陈少君尚有未满一周岁的儿子需要其进行抚养,也望请法庭能对该客观情节予以充分具体的考虑,并对陈少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陈少君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少君以牟利为目的,在广东省东莞市以“郑泽铧”的名义,通过网络注册“永诚耗材”淘宝网店,向在广州市的涉案人员刘吉明(另案处理)购买假冒“佳能”、“爱普生”、“惠普”等品牌打印机墨盒及外包装,加工包装成成品后,通过淘宝店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少君回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前蔡村富竹园南侧一居民楼住家中,继续通过“永诚耗材”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假冒产品。
至2014年9月25日被查获,共销售假冒品牌产品金额约1712083元,从中获利7万多元。
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假冒“佳能”、“爱普生”、“惠普”打印机墨盒及外包装一批。
经普宁市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假冒“佳能”牌墨盒、包装盒价值共17423元;
假冒“爱普生”牌墨盒、包装盒价值共577840元;
假冒“惠普”牌硒鼓、墨盒价值共58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陈少君辨认无误的查获现场照片。
2.经被告人陈少君确认无误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产品的信息页面、销售交易记录、销售快递清单。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9月25日15时许,普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前蔡村富竹园南侧一居民楼四楼进行检查,现场扣押到假冒“佳能”、“爱普生”、“惠普”打印机墨盒及外包装一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EPSON的商标注册人系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5.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明:未授权任何人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前蔡村富竹园南侧一居民楼四楼生产、包装、仓储及销售“EPSON”及相关商标的打印耗材产品及包装物;
经抽样鉴定,查获的“EPSON”产品为假冒爱普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厂名、厂址以及“EPSON”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并提供了查获假冒产品的相关型号的市场销售价格。
6.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明:未授权任何人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前蔡村富竹园南侧一居民楼四楼生产、包装、销售“Canon”“佳能”商标的办公耗材及相关产品;
经抽样鉴定,查扣的标有“Canon”商标的产品为假冒注册佳能公司商标的假冒产品;
并提供了查获假冒产品的相关型号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7.普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查获的假冒“佳能”牌墨盒、包装盒价值人民币共17423.00元;
假冒“爱普生”牌墨盒、包装盒价值人民币共577840.00元。
8.证人刘X朋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其住的地方发现了大量的“佳能”、“爱普生”、“惠普”打印机墨盒、包装盒等物品。
他从2014年7月开始在淘宝网网上销售假冒打印机墨盒。
9.证人杨X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她和刘吉朋住的地方发现了大量的“佳能”、“爱普生”、“惠普”打印机墨盒、包装盒等物品。
刘吉朋销售打印机墨盒的淘宝网店是用她的身份证注册的。
10.证人陈X宾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前蔡村富竹园南侧一居民楼四楼查获的假冒“佳能”、“爱普生”、“惠普”打印机墨盒及外包装一批,均是其妹陈少君的,陈少君在网上进行销售。
11.证人陈X云的证言,证明:她居住的居民楼四楼存放的打印机墨盒是其妹陈少君的,陈少君在网上开设了一个墨盒店进行销售。
12.证人魏X斌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8日,他在淘宝网“永诚耗材”店购买过2个“爱普生”墨盒,每个墨盒22元。
13.证人李X英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2日,她在淘宝网“永诚耗材”店购买过1个“爱普生”墨盒和9个“佳能”墨盒。
14.证人陈X英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9月11日,她2次在淘宝网“永诚耗材”店购买过8小盒“爱普生”墨盒,黑色每小盒22元,彩色每小盒30元。
15.证人蒋X亮的证言,证明:他在淘宝网“永诚耗材”店购买过2个“爱普生”墨盒。
16.证人蒋X华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4日,她在淘宝网“永诚耗材”店购买过6个“爱普生”墨盒,每盒23元。
17.被告人陈少君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她在东莞市联系刘吉明后,以“郑泽铧”的名义,通过网络注册“永诚耗材”淘宝网店,向在广州市的刘吉明购买假冒“佳能”、“爱普生”、“惠普”等品牌打印机墨盒及外包装,加工包装成成品后,通过淘宝店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2014年6月份,她回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前蔡村富竹园南侧一居民楼住家中,继续通过“永诚耗材”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假冒产品,共销售假冒品牌产品金额约1712083元(其中部分数额是刷信誉产生)。
至2014年9月25日被查获,她共获利7万多元。
18.被告人陈少君的户籍证明,证明:陈少君于1988年1月12日出生等身份情况。
19.普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25日下午,普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前蔡村富竹园南侧一居民楼四楼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佳能”、“爱普生”、“惠普”打印机墨盒及外包装一批,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陈少君。
另查明,被告人陈少君于2015年2月10日,在汕头市潮南区人民医院顺产一男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产科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君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陈少君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陈少君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陈少君是初犯、是偶犯,没有前科,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其尚有未满一周岁的儿子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陈少君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陈少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陈少君适用缓刑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少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肖斌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仲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