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1985年2月14日出生。
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965年2月11日出生。
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灵、扈文亮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李文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苏某私自购买6920元的仿冒“三力士”牌橡胶带,向被告人王某购买37372元假冒“三力士”牌及1528元假冒“金某1”牌橡胶带。
后被告人苏某向多家公司销售以上橡胶带,共计59255元。
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某之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之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苏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悔罪,据此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苏某向徐某1购买6920元仿冒“三力士”橡胶带。
同��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并销售给被告人苏某假冒“三力士”牌、“金某1”牌橡胶带,价值38900元。
被告人苏某分别向阜阳市三力士机电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嘉华橡胶有限公司、佛山市科搏工业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以上假冒“三力士”牌橡胶带,价值59255元。
以上事实,有吴某甲、许某、吴某乙、林某、卓某(电话记录)、信某、朱某、徐某2的证言,销货清单、托运单,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辛集市金某2橡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商标注册资料情况、橡胶带V带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扣押的涉案假冒橡胶带应予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9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8000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的假冒“三力士”橡胶带220根、假冒“金鹿”B1600型橡胶带200根、B1397型橡胶带192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