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孵化园5号楼科技财富中心A座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449696-1。
法定代表人:邹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建明,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茂庆,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望城区璜溪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32252315-4。
本院在审理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