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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710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兴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男,1980年9月2日出生,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称:一、原告为ZL201030242136.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使用人。

二、原告在被告市场内发现了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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