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90-1号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
被告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海泉。
被告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防滑材料厂。
负责人蒋世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邯郸车站劳动服务公司防滑材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北京德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