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知民终字第1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秀梅,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齐齐哈尔市百花园齐力针织行业主,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扎龙乡跃进二委42组,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秀梅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