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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706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某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XX街道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某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路XX号楼。

经营者周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第XX村民小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某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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