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820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人行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旧村一巷6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821532D。
法定代表人:贾玉荣。
被告:贾玉荣,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人行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贾玉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