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北路7层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纪秉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海毅,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B14楼3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宁,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孚控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孚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