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奔城镇和平路东。
法定代表人:曹景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胡各庄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滦南县胡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曹雅辉,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吴志刚,男,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滦南银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胡各庄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