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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波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马波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波,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波,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号**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上诉人马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知民管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马波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上诉人在其视频网站播出的节目“谁与争锋之纸飞机精确操控多米诺骨牌第20121224期”中出现了有关发光多米诺骨牌的场景,这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已由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公证处的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羊市街22号就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专利权人马波的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二巷1号5栋2单元11号。

不论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还是被侵权人住所地均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内,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波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视频节目中擅自使用发光多米诺骨牌,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信息网络侵权纠纷通常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另一种是指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案件。

虽然被上诉人将擅自使用上诉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录制成视频并在计算机网络上播放,但也应将此认定为使用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涉及的侵权行为地应当是视频节目中使用被诉侵权专利产品行为的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

因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四川省内,而原审被告住所地明确,即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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