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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万玲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942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万玲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万玲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42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玲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玲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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