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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东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57号
案件名称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东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东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映军,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贞,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维,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东华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陈淑贞。

委托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维,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传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丰公司)、广东力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东华店(以下简称力丰东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凤凰传媒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力丰公司、力丰东华店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凤凰传媒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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