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2315号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邦快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1256。
法定代表人:朱慧。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邦快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