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734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盛轩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蒲安里5号1层。
投资人:陈晨,经理。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和盛轩文化交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