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0118号原告:北京鄂尔多斯创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7号北京鄂尔多斯大酒店1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绒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西侧食品一条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晴鸽,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鄂尔多斯创展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绒仕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北京鄂尔多斯创展服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鄂尔多斯创展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