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4275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迪迪文具店,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9D921A。
    法定代表人:张小均,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迪迪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