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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传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6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传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王传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传国,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商标权人已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太阳能热水器。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太阳能热水器;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传国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粤佛顺德第17474、17471号公证书、商标转让证明、(2015)粤佛顺德第15057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是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两份,证明原��有权使用第1523735、1523737、1921557号注册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假维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注册商标在1999年就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网页打印件、(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网页打印件,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

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2010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又于2014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0.(2015)粤佛顺德第15050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1.(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783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2.公证费票据复印件一张(复印自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知初字第361号案),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本案主张公证费3500元。

13.个体户及经营者信息工商查询打印页二页,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8、9、10、11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有商标权利人签章,与第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4、5项证据因未能与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第6项证据系公证文书的复印件,第7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两项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第12项证据与第1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13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第1921557号“美的”等注册商��的专用权人。

第1523735、152373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为自200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第192155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3年9月,“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

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783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1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次日20时59分至21时07分,在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的监督下,对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供应商为“王传国(个体经营)”(会员登录名为名牌太阳能批发公司)网���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过程进行了公证,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4年12月5日12时10分,在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去到莱芜市莱城区汶河大道的“安安物流”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四件,单号为1412033066,当场取得托运单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上述取得的托运单、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将上述货物打开,里面有带有“美的”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一套,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三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

2014年12月7日10时05分至10时21分,在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的监督下,对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供应商为“王传国(个体经营)”网店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在确认收货过程中,王守贞登录阿里旺旺询问“名牌太阳能批发公司”的正确物流信息,“名牌太阳能批发公司”在线传过来一张托运单照片,王守贞将该照片进行了保存。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托运单照片、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托运单照片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3500元。

上述(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783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涉案货物卖家是“王传国(个体经营)”,联系电话136××××8483,卖家概况介绍及认证��息为“公司名称:王传国(个体经营),注册地址:中国山东临沂兰田太阳能市场63号,成立时间:2012年1月9日,经营范围:太阳能及配件等,卖家基本信息为“主营产品:太阳能热水器批发……;

提供加工定制;

经营模式生产厂家”,经营信息为“员工人数51-100人,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销售区域全国……”;

网店上名为“美的太阳能批发太阳能批发网中国太阳能批发”的产品展示的产品详情中有“”、“贴牌加工”字样;

托运单抬头标注“聚友(原安安)物流托运单”字样,单号1412033066,货物名称为太阳能,发货人电话为136××××8483;

公证处封存的货物是纸箱包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一套(含圆桶一个、铁支架一套、玻璃管二箱),其中圆桶外包装箱上标有“”标识及“美的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字样,铁支架外包装箱上标有“”标识及“美的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支架)”字样,玻璃管外包装箱上标有“”标识及“美的全玻璃真空太阳能集热管”字样,上述外包装箱上均标注“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圆桶上标有“美的”标识。

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4年12月5日签收货物时从物流公司获得的托运单与其在2014年11月30日从卖家“王传国(个体经营)”处购买的太阳能热水器卖家提供的托运单照片相同,托运单上的发货人电话与卖家“王传国(个体经营)”网店记载的联系电话相同。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太阳能热水器(含圆桶一个、铁支架一套、玻璃管二箱)的圆桶外包装箱上使用的“”标识,铁支架外包装箱及玻璃管外包装箱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原告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相同;

圆桶上使用的“美的”标识与原告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相同;

圆桶外包装���上使用的“美的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字样、铁支架外包装箱上使用的“美的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支架)”字样、玻璃管外包装箱上使用的“美的全玻璃真空太阳能集热管”字样,分别与原告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近似。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理由是商品标注的生产商为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并非原告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关联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厨房电器,从未生产太阳能热水器;

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与正品价格相差大,正品为2500元左右,被控侵权产品仅640元;

被控侵权产品未标注产品型号及附带产品说明书等正品必备要素;

被告自称为生产厂家,但原告从未授权被告生产、加工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称其主张的1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是根据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销售范围及支出公证费3500元等酌定。

另查,被告王传国于2012年1月9日设立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经营范围为太阳能及配件;

管材、管件;

热水器批零兼营,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田太阳能市场63号。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上述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热水器,被控侵权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标识及其外包装箱上使用的“”标识、“”标识,均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分别与原告第1921557号“��的”、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太阳能热水器外包装箱上使用的“美的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美的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支架)”、“美的全玻璃真空太阳能集热管”字样虽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但其中的“美的”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原告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太阳能热水器外包装箱上使用“美的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美的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支架)”、“美的全玻璃真空太阳能集热管”字样,侵犯了原告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为侵害原告第1921557号“美的”、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被告王传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王传国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王传国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王传国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被告是通过互联网专业批发销售太阳能热水器,侵权区域较广,考虑被告王传国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王传国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国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阳能热水器;

二、被告王传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传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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