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1870号罪犯郑木喜。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潮平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木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郑木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郑木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远辉担任审判长;
审判员陈伟浩、黎永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玉凤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邱爱东、廖楷瓒;
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沈文源、黄志君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郑木喜到庭受审。
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5年9月15日,罪犯郑木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4年1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木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木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