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951号罪犯江传对,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传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16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江传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江传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江传对提请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传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0.2分,2014年3月、5月两次因生产质量差共被扣0.8分。
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江传对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
鉴于其系累犯,且有违反监规扣分情况,应从严把握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传对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